《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次审议。条例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要建立租赁车辆技术档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最高罚2000元。
条例明确,自驾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经营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应当核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信息,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汽车租赁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和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修理和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 违章及交通事故记录;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或未建立租赁车辆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租车不签合同 汽车租赁经营者要挨罚)